小微企业税收制度指引(试行)
1.小微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根据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的不同可以将“小微企业”分为以下几类:(1)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2)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3)享受地方“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4)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小微企业。(5)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6)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7)享受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的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符合哪些条件才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享受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4.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19年出台的财税〔2019〕13号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5.“享受地方‘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六税两附加”具体是指什么?
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六税两附加”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6.“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小微企业”包括哪些单位?
答:包括以下三类:
(1)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7.“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什么?
答:这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享受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的小微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9.“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10.“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立企业何时需要办理税种认定?
答: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未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可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按照税种(基金、费)核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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